常见问题
- 创造拍卖用地的机制已经有了,但没有人算出它带回多少钱、什么时候到。
- 拍卖收入在后,征地拆迁支出在前——这个时间差没有被建模。
- 线路财务方案和土地开发方案由两个部门分别编制,数字对不上。
- 假定地价过于乐观,真到拍卖时不足额,而项目那时已经承诺了工期。
法律依据
以下措辞是我们的理解,不是官方译文。只有越南语文本具有法律效力——每一份文件都可以在法规查询栏目打开查看。
《铁路法》(合并本 75/VBHN-VPQH)第 25 条第 2 款省级人民议会可决定动用地方预算,实施一个独立的公共投资项目,按 TOD 区域规划完成补偿、支持与安置,从而形成可拍卖的土地。
《铁路法》第 25 条第 3 款TOD 区域土地开发所得:国家铁路项目扣除补偿及相关费用后,地方留成 50%,上缴中央预算 50%。地方铁路项目,地方留成 100%。
《铁路法》第 3 条第 6 款和第 7 款TOD 区域和 TOD 模式地方铁路项目的定义。项目归类正确,才知道适用哪一个比例。
我们做什么
- 确定项目类型与留成比例是国家铁路还是地方铁路,决定比例是 50% 还是 100%。这是第一个要回答的问题,因为它改变后面全部数字。
- 按各 TOD 区域编制土地台账面积、现状、调整后的规划指标,以及每一宗地预计具备拍卖条件的时点。
- 建立双向现金流模型流出:补偿、支持、安置及其组织实施费用。流入:分批拍卖收入。两者之间的缺口,正是地方预算在此期间必须垫付的部分。
- 做敏感性分析地价下降 10–30%、拍卖进度推迟一至三年、成交比例低于预期。结果显示方案能承受到什么程度。
- 撰写说明部分按报批文件的语言组织,准确援引条款,使审核人员能逐个数字复核。
贵方获得什么
- 按区域编制的 TOD 土地台账,附预计时点
- 可打开、可修改的土地现金流模型——不是黑箱
- 按地价和进度编制的敏感性分析表
- 资金回收方案说明,援引条款完整
什么时候找我们
编制含 TOD 内容线路的预可行性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;省级人民议会准备就动用地方预算形成拍卖用地作出决议时;或现有财务方案因回收部分说服力不足被审核机关退回时。
两个前提,先说在前面。 第一,本项服务属《独立审计法》第 40 条第 2 款,会计师事务所须先向财政部登记方可提供。第二,若我们正在或将要审计贵单位,本项业务在签约前必须通过同法第 30 条的独立性核查。我们先做这项核查,不通过就直言相告并谢绝。
下一步
在咨询申请页面说明贵方的情况,或致电 0825092007。我们阅读、分类,并在 24 个工作小时内回复——包括答复"此事超出我们获准从事的范围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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